“感谢检察官们,还麻烦你们专程上门来给我们送司法救助金,有了这笔钱,我奶奶和姑姑的生活终于有保障了。感谢党和国家的好政策,感谢秭归县检察院对我们的关心!”司法救助申请人向某甲连连道谢。

9月22日,秭归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发永一行驱车来到杨某某家中,为其送去6.3万元司法救助金。

案情回顾

年8月28日

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向某某相撞,造成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秭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年8月29日

被告人胡某某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元。

年12月22日

秭归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赔偿向某甲、向某乙、杨某某和向某丙经济损失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胡某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

年2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秭归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告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秭归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年2月18日

秭归法院主持刑事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就损害赔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胡某某当日承诺履行元赔偿款,从年3月1日开始,每个月的1号汇款元到县法院账户,直到全部执行款还清为止,但签订和解协议后,被告人仍没有依法履行协议。至年1月裁定终结执行之日止尚有元赔偿款没有执行到位。

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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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审查当事人申请的执行监督案件时,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某某和向某丙目前生活十分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该线索移送第三检察部审查,控申部门干警在了解到该线索后,主动与被害人向某某的女儿向某甲联系,第一时间向其宣讲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其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立即前往杨某某家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向村委会核实杨某某与向某丙的家庭实际情况。

经调查了解,刑事案件被害人向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导致与其共同生活的85岁的母亲杨某某丧失生活来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伤残的弱智妹妹向某丙无人抚养和照顾,且刑事被告人胡某某无力履行赔偿义务,到目前为止没有赔偿杨某某和向某丙的抚养费,致使杨某某和向某丙生活特别困难。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杨某某和向某丙二人的情况属于国家司法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随后快速申报流转,后经秭归县政法委审批,决定救助金额6.3万元,9月22日,秭归县检察院向救助申请人杨某某、向某丙发放救助金6.3万元。

下一步

秭归县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工作的职能优势,将司法救助工作融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伟大实践,拓宽为民办实事的视野,主动摸排救助线索,不断丰富救助手段,让救助款既救急又救贫,切实防止因案返贫、因案致贫,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文字

韩利丽

编辑

宋晗

审校

向京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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