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秭归县检察院受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刑事案件。“我现在很后悔,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我希望能给我一次机会,以后绝对不会再发生类似的事情了......”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陈某某后悔不已。
擅自上山砍树当柴烧
年2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天气寒冷,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上自留山伐树拖回家当柴烧。后经秭归县林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鉴定,其中3株为长果安息香。而长果秤锤树(长果秤锤树别名长果安息香)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的Ⅱ级保护植物。
法律意识淡薄是主因
“我只知道砍松柏杉要办证,砍柴就没想到要办证......我不认识长果安息香,我只知道我们这里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没想到我砍的恰恰就是。”陈某某如是说道。
检察官说法
虽是自家山林,采伐也要办证
根据《森林法》的相关规定,采伐林木必须持证依规采伐。家庭自留山场林木虽归个人家庭所有,但森林资源受国家保护,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不得擅自砍伐。虽然《森林法》也规定农村居民可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但采伐林木蓄积量达15立方米或幼树株将涉嫌滥伐林木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珍贵植物、古树名木只能保护,不能采伐
国家重点保护的各种古树名木都是国内外稀有的且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砍伐的长果秤锤树系红皮书珍稀植物,数量稀少、分布区狭窄,是我国特有的珍贵园林观赏树种和植物中的“活化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本案中,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检察官提醒
不少山区群众认为砍伐树木获取生活用柴是自然行为,砍伐自己种植在荒坡林地的树木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我国对森林资源的利用实行严格审批许可制度,砍伐林木前必须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范围、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同时,古树名木是自然与人类历史文化的宝贵遗产,蕴藏着丰富的政治、历史、人文资源,也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严禁非法采伐,毁坏。所以大家对于不认识的树种,千万不要轻易砍伐,不然可能一不小心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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