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各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最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些人姓名、身份证号、欠款金额等全公开了。宜昌人注意…
宜昌各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张丽君
姓名:张丽君
性别:女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桔颂居委会四组
张峰
失信被执行人:张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峰偿还原告张建兵借款本息合计万元,还款时间:于年12月31日前偿还75万元,于年12月31日前偿还75万元;
二、原告张建兵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诉讼费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峰承担,于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肖辉
失信被执行人:肖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肖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西陵支行偿还截止年11月28日时的欠款本金.62元、利息.5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元。并自年11月29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标准,继续支付利息费用,直至债务全部清偿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元、保全申请费元、公告费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4/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明廷立
失信被执行人:明廷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明廷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本金.97元、利息.35元、违约金.28元、分期手续费元(截止年5月18日时),并按合约继续支付自年5月19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新增的利息、违约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4/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袁东方
失信被执行人:袁东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明、李晨轩、曹文成、马淑艳各项损失元。
二、被告袁东方赔偿原告李明、李晨轩、曹文成、马淑艳交强险限额和商业险限额外的各项损失.40元,扣除袁东方已经支付的.62元,还应支付.78元。
三、驳回原告李明、李晨轩、曹文成、马淑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4/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杨涛
失信被执行人:杨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杨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杨涛退赔被害人谭四团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柱和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汪智天人民币三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赵秋方
失信被执行人:赵秋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秋方向原告徐斌支付欠款45万元;
二、被告赵秋方向原告徐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万元(45万元×20%);
三、驳回原告徐斌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李建峰
失信被执行人:李建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景朗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宁保华、李建峰于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永兰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以60万元为基数,自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王永兰支付利息。
二、原告王永兰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永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兰星星
失信被执行人:兰星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市西陵区星空美发用品店、施海兵、兰星星共同赔偿原告韩建新各项损失共计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完毕;
二、驳回原告韩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张启明
失信被执行人:张启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启明偿还原告周凤昌借款本金元,并以元为基数,自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24%的标准向原告周凤昌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周凤昌对被告宜昌伟益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王磊
失信被执行人王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磊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年8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6元,利息.14元,违约金.66元,分期手续费.72元。
二、被告王磊应以本金.16元为基数,自年8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5%的标准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利息,同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系统计算金额为准),利随本清。前述每月应付利息与违约金数额之和,不得超过实际欠付本金的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4/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曹勇
失信被执行人曹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曹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郑三山借款本金.00元;并以.00为基数,按照每月元即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原告郑三山自年11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被告曹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4/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牟少强
失信被执行人牟少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牟少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西陵支行偿还截止年11月27日时的欠款本金.07元、利息.4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7元、手续费.28元、年费元。并自年11月28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标准,继续支付利息费用,直至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元、保全申请费元、公告费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4/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王瑞
失信被执行人王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X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童镜明与被告王瑞年11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王瑞向原告童镜明支付年12月1日至年11月30日的租金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4/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宋威
失信被执行人:宋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张金芳与被告郑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宋威向原告张金芳支付履约保证金元(已支付)。
三、被告宋威自年9月26日起至承租房屋腾还之日止,按租金元/月的标准,向原告张金芳支付租金。
四、被告宋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金芳腾退并交付位于宜昌市解放路步行c+e号商铺。
五、驳回原告张金芳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刘庆锋
失信被执行人:刘庆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杨军
失信被执行人:杨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详见()鄂点军民初字第号判决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林明汉
失信被执行人:林明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鄂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变更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鄂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的第三项为:林明周、赖梅青、林明汉对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鄂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纳入老赖名单的后果
法律规定六种情况被认定为失信人
1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禁止的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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