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从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被告人才仁,原系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规划部副部长兼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化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以及化隆县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并兼任化隆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职务犯罪于年7月1日被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9月29日被逮捕。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才仁犯受贿罪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才仁于年9月2日任化隆县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并兼任化隆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理,年10月27日任化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分管人事、财务、项目、招标办、监理公司工作。期间:1、年4至5月间,被告人才仁在办理化隆县一个工程项目监理业务过程中,收受青海一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2、年4月,被告人才仁收受贺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后,帮助贺某挂靠的青海一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化隆县巴燕镇公租房1号、2号、3号、6号项目。3、年3月,被告人才仁帮助青海一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化隆县群科新区公租房工程一期第一标段项目招投标中中标,收受青海一家建筑公司法人虞某给予的感谢费5万元。4、年6月,被告人才仁收受化隆县群科新区公租房工程一期第一标段项目承建人青海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才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3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才仁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才仁主动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系初犯,应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才仁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才仁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才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二、追缴在案的被告人才仁受贿非法所得37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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