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关于选任
湖北金民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清算案管理人的公告
()鄂破申2号
债务人湖北金民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经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公告选任本案管理人。现将本案管理人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湖北金民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年7月15日在湖北省秭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设立,注册资本.6万元,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九里村,在册职工人,经营项目以生产销售特种纸、文化纸为主,因经营不善,财务恶化,于年停产至今。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目前资产总额为余万元,对外负债余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隶属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其派出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
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及其派出人员最近3年内有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或者为食品生产企业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兼并重组等提供法律、财务专项服务的经历;
4.申报机构及其派出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对外委托鉴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书(字以内,申报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1式5份,附电子文档)及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团队构成、业绩、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及费用缴纳情况等;
2.申报机构拟派出参与本案管理人工作的负责人及派出人员(不少于2人)的基本情况,参加破产业务培训情况,以往担任管理人或者为企业兼并重组等提供法律、财务专项服务的相关资料,参与本案管理人选任的优势等;
3.申报机构及拟派出参与本案管理人工作的负责人及派出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者依法不应被指定为本案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4.申报机构对本案管理人工作的总体规划、工作思路及建议;
5.本案债务人无法提供管理人处理事务场所时有无可提供的处理管理事务的场所;
6.参报本案管理人的报酬初步报价及本案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自愿放弃管理人报酬的承诺;
7.拟参与本案管理人工作的负责人及派出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四、选任方式
1.本案采取竞争加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原则上不超过两家,并通过拟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所属的中介机构申报。
3.至申报截止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机构超过3家的,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机构的整体实力、团队设置、业绩、工
作计划、管理建议、报价方案、履职评价等方面进行书面评审,并听取债权人代表、债务人代表的意见后进行不记名评分,按总
得分高低排序确定3家参与摇号的申报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机构不超过3家的,申报机构均直接参与摇号。
4.本院将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告选定的参与摇号的申报机构。被选定的参与摇号的申报机构应委派拟参与本案管理人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派出人员携带授权委托书或者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准时到达本院参加摇号选定本案管理人。未准时参加摇号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案管理人的选任。
5.本院定于年2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通过摇号方式,从选定的参与摇号的申报机构中随机选择1家申报机构为本案管理人,另随机选择1家申报机构为本案备选管理人。
五、联系方式
管理人选任申报:秭归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办公室袁文先,-
管理人选任监督与投诉:秭归县人民法院监察室鲁华强,-
案件基本信息来源:秭归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主审法官雷长远,-
秭归县人民法院
年2月10日
秭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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