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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宜昌市医保部门通报了3起

被处理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兴山刘某某等假发票骗保案

兴山县医疗保障局在对慢门病人外购药品报销票据检查中发现李某某、刘某某等六名肾移植病人疑似票据造假,后经税务部门确认为虚假发票。通过调查取证,当事人均承认与武汉某些药房业务员串通虚开增值税发票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兴山县医疗保障局已追回违规资金99.84万元并按相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二:五峰孙某某意外伤害骗保案

年8月,五峰自治县孙某某在给他人建房施工时不慎受伤,医院住院治疗时编造虚假受伤经过,由医保基金支付.38元。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孙某某此次受伤存在第三方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孙某某的行为涉嫌医保欺诈。同年12月,孙某某主动到五峰自治县医疗保障局投案自首。鉴于当事人主动交代违法事实,配合案件调查,最终决定对孙某某作出“予以行政警告,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38元,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的处罚。同时,将当事人孙某某的失信行为录入五峰自治县公民诚信守法档案管理系统。

案例三:秭归县张某某骗保案

年1月,秭归县张某某自驾摩托车与小车相撞受伤,医院就诊治疗,住院期间编造受伤经过,其就医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88元、医疗救助支付.68元。后经调查取证,张某某意外伤害存在第三方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秭归县医疗保障局依法追回违规费用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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