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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粟某国,男,硕士研究生文化,原桂林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3月11日经桂林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28日被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粟某国犯受贿罪,于年9月16日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年10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粟某国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公路局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广西某某道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蒋某1、桂林市公路局工程管理科原科员王某1、广西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等单位与个人在道路施工工程量调整,道路勘察设计费用调整,道路勘察设计项目招投标,道路桥梁施工管理,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蒋某1、李某、王某1财物共计人民币55.99万元。具体受贿犯罪事实如下:一、收受某某公司董事长蒋某1价值人民币32.99万元的奥迪汽车一辆和现金20万元。1、年10月,蒋某1以广东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梅溪经资源至龙胜公路资源至河口段土建工程第6标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蒋某1找到时任桂林市公路局副局长同时兼任资龙公路项目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粟某国,请粟某国在工程量调整、工程费用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许诺送给粟某国一辆车。年12月,为了感谢粟某国在上述事项上提供的帮助,蒋某1支付32.99万元购买一辆奥迪A4L轿车送给粟某国。2、年,某某公司获得广西区公路局临桂两江至融安浮石公路改建工程的修改设计项目,年设计费用结算时,广西区公路局因该修改设计工作量准备降低设计费用,为此蒋某1找到时任桂林市公路局总工程师粟某国,请粟某国帮助协调设计费用协调事宜,经过粟某国帮助,广西区公路局最终未降低该项目的设计费用。为了感谢粟某国在上述事项上提供的帮助,年底,蒋某1在粟某国居住的建安路附近送给粟某国现金10万元。3、年,某某公司准备参与广西区公路局公路设计项目招标,时任桂林市公路局副局长粟某国参与广西区公路局组织的公路设计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在招投标、评标过程中,蒋某1请粟某国为某某公司提供帮助,后某某公司顺利中标两个公路设计项目。为了感谢粟某国在上述事项上提供的帮助,年春节前,蒋某1在粟某国居住的建安路附近送给粟某国现金10万元。二、收受广西某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现金1万元。年,李某承建荔浦县东昌镇东昌桥加宽项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李某为了在桥梁施工管理等事项上得到时任桂林市公路局副总工程师同时兼任平乐二塘至鹿寨公路工程桂林段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粟某国的帮助,送给粟某国现金1万元。三、收受桂林市公路局工程管理科原科员王某1现金2万元。年,桂林市公路局工程管理科原科员王某1为了得到时任桂林市公路局总工程师粟某国在职务提拔、调整上提供帮助,年的一天,王某1在桂林市公路局粟某国办公室送给粟某国现金2万元。年3月,桂林市公路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粟某国支持并同意提拔王某1为桂林市公路局工程管理科副科长。年5月,王某1被任命为桂林市公路局工程管理科副科长。综上,被告人粟某国受贿的数额共计55.99万元。案发后,粟某国的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55.99万元至桂林市监察委员会以及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交纳了二十万元罚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还委托了桂林市象山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粟某国家庭情况、一贯表现、监管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桂林市象山区司法局的评估意见是:同意粟某国实行社区矫正。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判决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粟某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粟某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并退出所获赃款,主动交纳罚金,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粟某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帮教措施,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了罚金,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最终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粟某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交纳);二、被告人粟某国退出赃款五十五万九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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