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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王子龙)《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年5月1日施行,这一条例的施行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机制和措施,为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年至今,秭归县检察院办理的具有一定非法集资性质的案件总涉案金额高达余万元,受害人数高达50余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放眼全国,非法集资造成的危害更是触目惊心,年4月22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会议通报年全年共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余起,三年攻坚办结存量案件1.1万起,涉案金额高达余亿元。《条例》的出台正是基于这种严峻的形势。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条例》如何防范处置非法集资?

《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这是一条总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明确了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防范处置原则。

1.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

《条例》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监测预警、主管监管部门强化日常监管、网信电信部门加强网络信息监测、联席会议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的多层级监测预警机制。

2.严格准入制度。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

3.加强广告信息管理。

《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4.强化金融机构义务。

《条例》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5.加强宣传教育。

《条例》规定联席会议应当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地方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主管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并进行舆论监督。

6.健全举报机制。

《条例》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并规定具体举报渠道。

7.完善处置程序。

《条例》对处置非法集资规定了完善的调查认定、调查措施、处置措施和清退资金等处置程序,确保认定准确、处置妥当。

8.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未履行防范义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配合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三、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段有哪些?

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秭归县检察院办理的邵某某合同诈骗案就属于这种情形,邵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20人借款共计万余元,偿还部分本金利息后逃往外地。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轰动一时的“e租宝”案就是这种情形,根据公开报道,“e租宝”被查处后,其高管称“e租宝”上95%的项目都是假的。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不法分子为了非法集资,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秭归县检察院办理的王某诈骗案就是这种情形,受骗的往往都是王某的亲戚、朋友、熟人和同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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