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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从《条例》上述规定了来看,水域是否属于通航水域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海事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还关系到相关水域的有效管理,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有关通航水域的认定,中央或者说交通运输部及其海事局一直没有明确的技术程序和认定标准。

由于通航水域认定程序和标准的不确定,给部分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问题。在《湖北省秭归县地方海事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海事管理机构对涉案水域是否属于通航水域、航道级别重新认定之前,不能将长江支流水域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法释[]2号)中的“长江支线水域”,也不能仅以目前船舶可以行驶来认定航道,更不能以此来认定属于“通海可航水域”。

为解决这些问题,部分地区在通航水域认定方面做了积极的有益的探索。如黑龙江、温州均对外公布了内河通航水域。部分省市也对认定内河通航水域出台了相关的办法,如年12月16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了《山东省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规定了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的基本原则、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02内河通航水域划分考虑的几个要素

根据《条例》关于内河通航水域的定义,划分内河通航水域应该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一)航道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航道必须满足相应的等级,满足船舶航行所需要的的航道所应保持的水深、宽度、弯曲半径等技术要求。《内河通航标准》规定,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位划分为7级,第7级航道为可通航50吨级。天然或渠化河流航道尺度应不小于所列尺度。湖泊或水库航道可采用天然或或渠化河流航道尺度。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内河通航水域的界定可作参考。内河通航水域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航道可供船舶航行。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内河通航水域,是指划有准七级以上航道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航道等级和保障通航安全等要求划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内河准七级航道,是指通航船舶五十吨级以下(不含五十吨级),航道水深不小于一点五米、底宽不小于十二米,跨航道建筑物净空高度不小于三米、下底净宽不小于十二米、上底净宽不小于九米的内河航道。

(二)船舶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从这个定义来看,船舶的种类繁多,且标准宽泛。从海事安全监管的角度出发,宜将船舶的范围界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所称的船舶,即“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通俗来说,就是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定义,能够为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船舶。

(三)交通因素

查“交通”的含义,其中一项是指各种运输手段和邮电通信的总称。一个水域能否划分为通航水域,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判断标准就是是否是出于交通的目的。如果是则可以考虑划分为通航水域。如果该水域不是出于交通的目的,而是比如说是功能主要是旅游或游玩,则不宜划分为通航水域。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权限负责管辖区域内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未划定为通航水域的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范围内水域,其水上安全管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这种责任划分实际上就是充分考虑水域功能而作出的。

(四)安全因素

如果水域航道、船舶、交通因素都具备了,是否一定可以划分为通航水域。这个还是要考虑安全因素。如果从安全的角度出发,该水域通航之后不能保障通航安全,则可以不划定为内河通航水域。

03内河通航水域划分的标准

在充分考虑内河通航水域划分影响因素的条件下,关于内河通航水域水域的划分标准可以借鉴山东的做法。

《山东省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管理办法》

第六条经评估,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可以认定为内河通航水域:

(一)等级航道。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运河通航标准》(JTS-2)要求的等级航道。

(二)内河港口水域。合法运营港口(码头)的前沿停泊区、船舶回旋水域、锚地等水域。

(三)渡口(含浮桥)水域。非等级航道内机动横渡船渡运航线(含浮桥)中心线两侧各米以内水域、缆渡船渡运航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以内水域。

(四)湖泊、水库。符合通航条件且从事合法经营性运输船舶航行的水域(不含航行水域以外的河汊水域)。

04内河通航水域划分的相关建议

(一)建议交通运输部或部海事局尽快明确内河通航水域划定的程序和标准。建议交通运输局尽快开展全国内河水域的调研,并组织到已经划分了内河通航水域的地区开展实地考察,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尽快明确内河通航水域划定的程序和标准。

(二)制定保障内河通航水域运行的相关规定,从法律的层面保障内河通航水域真正通航。要通过法律的手段,督促地方政府加大内河通航水域的资金投入力度,配齐航道设施,确保通航水域真正通航。

(三)完善基础设施。通航水域划定后,应对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明确标识,以区分非内河通航水域。在通航水域设定航标设施。

(四)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已公布的内河通航水域因航行条件、政策调整等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者因航运发展需要新增内河通航水域的,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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